为从生产加工环节保障食品安全,早在2003年我国就开始实施食品企业生产许可市场准入相关规定,对食品企业加强管理。
2003年7月18日,质检总局发布总局令第52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颁布的对企业实施市场准入的制度。该办法第四条规定: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该办法还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的必备条件、食品生产许可、食品质量安全检验、食品质量安全(QS)标志、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和审核办法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2005年9月1日,质检总局发布总局令第79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该细则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该细则完善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与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2010年4月7日,质检总局发布总局令第129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该办法还规定了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程序、证书与标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在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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